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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恒甫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告北京大学的诉讼请求全部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全部驳回。首先,原告是不适格的主体。被告批评的生活作风问题是自然人的问题,不可能是法人问题。即使北大是适格的原告,北大也不享有名誉权,因为北大不是民事主体,北大与少数教授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北大是行政管理主体,是公共事业主体,不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利即名誉权。被告发表的评论没有主观恶意。被告没有实施侵害北大名誉权的行为,没有侮辱诽谤。被告的批评言论没有给北大的名誉造成损失,没有给北大的社会评价造成明显的降低。被告的言论属于批评监督的范畴,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原告梦桃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全部驳回,侵权要件不完备,梦桃源不是被告批评言论的直接对象,被告的言论中提到了原告梦桃源仅仅涉及个别服务员。其二,被告的言论没有侵犯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是侵权人必要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被告的言论主要是通过言论监督促使北京大学管理层及梦桃源等高校周边企业加强管理,不存在破坏企业经营的主观故意。
梦桃源没有证据证明其客流减少营业额下降的事实。梦桃源公司也没有能证明其损失的事实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梦桃源公司所诉的名誉侵权不构成,应该驳回。